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
一、总体要求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2
第二条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当地出生8至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现氟骨症病人,即为氟中毒病区。改水防氟是指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换原高氟饮用水源,或利用化学、物理等办法对原高氟饮用水源进行降氟处理,使病区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改水防氟是卫生、水利、地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普查,检测水质和防治效果观察;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工程建设;地质部门负责提供病区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质资料;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把改水防氟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改水防氟规划和年度计划,紧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条改水防氟工程建设投资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集资的办法解决。国家补助部分的资金,可在地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地方其他经费中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每项工程国家原则上只补助一次,困难多的多补,困难少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不搞平均分配。自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社队,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五条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本着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开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由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搞好工程设计,报县(或县以上)水利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配套完整,具备正常供水条件。工程竣工后,由水利、卫生和使用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六条改水防氟工程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县社水利部门要定期检查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协助搞好管理维修。各有关单位要把供水与维修所需的煤、油、电和设备零件等纳入计划,给以供应。
第七条找不到低氟水源的病区,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因地制宜地采用简便易行的化学、物理等办法降氟。
第八条城镇病区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病区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林、牧场等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联合兴建的改水防氟工程,要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担劳力和资金。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基本建设、工业生产所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治理。
第九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防治氟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形式普及防治知识,动员干部、群众起来积极搞好防治氟中毒工作。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承担氟中毒病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找水、改水技术和改水方法的研究,解决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技术关键。
第十一条改水防氟是一项长期工作,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的资金和物资设备,要管好用好,注意节约,避免浪费,严禁挪用。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3
2、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及生长发育情况,定期对学生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上好健康教育课。
3、经常结合季节及学校各种活动,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定期向学生传授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4、及时、有计划地开展对学生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掌握全校近视、沙眼、龋齿、脊柱弯曲、甲状腺肿、结核、肝炎和寄生虫发病情况,并提出预防措施。
5、、定期组织预防接种,随时掌握疫情,做好饮食、饮水卫生监督。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并及时上报疫情。
6、坚持对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和个人卫生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7、对学生的常见病和一般外伤进行治疗,对重病人及时转送医院。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4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一,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建设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全世界都在关心饮水的安全问题。跟据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人类的疾病80%是引用不安全的水和周围恶劣的卫生环境造成。维护生命健康,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能够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和合格的卫生环境。
我国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村饮水中不安全人口约为3.2亿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4%.而其中,饮水水质不达标的人口为2.26亿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70%;水量低、保证率低以及取水不便的人口为9558万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30%.本次调查的范围包括2674个县,3.8万个乡镇,65万个行政村。调查人员总数20多万人,调查完成了《县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和31个省(区、市)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
农村饮水工程的设施现状为:全国农村人口中的分散式供水人口为58106万人,是农村人口的62%;集中式供水人口3624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8%.农村的分散式供水多为户建户用,其中浅井供水占67%,直接取用河水、坑堵水占21%,引泉占9%,集雨工程占3%.农村的集中式供水多数为单村集中式供水,占总工程数的91%,这类供水工程只有水源和管网,没有水处理过程和水质检测设施;配备有水处理设施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仅占8%左右。
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原因
(1)水源污染情况严重,饮用水被污染的人口约为84万人。《环境公报》表明,我国年废水的排放量为670多亿,在七大水系的407个监测断面中,只有38.1%的水源满足饮用水的要求。而28个重点湖库,只有7个符合饮水要求,比例为25%.跟据对我国44个城市的地下水调查表明,其中42个被污染,并检查出数百种有毒的有机物。以往水质超标大多表现为物理和细菌指标方面,而现在是化学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我国农业生产的化肥用量超过3,600万吨,而农药的用量超过100万吨,畜禽养殖业的粪便及废水的排放显着增多,对湖泊、河道和地下水造成氨氮污染和磷污染。
(2)部分地区的农民饮用水水质高氟、高砷、苦咸。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可以导致骨骼变形甚至瘫痪,还可导致皮肤病、癌症、智力低下等地方性水质疾病问题。调查表明,饮用高氟水的人口为5,085万,饮用高砷水的人口为289万,饮用苦咸水的人口为3,855万。而主要分布区域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黄淮海地区。
(3)饮用水中的病原菌和有害微生物超标的问题,如曾经的血吸虫病区。
(4)饮用水中铁锰等其他元素超标的为4,410万人,在东北地区、湖南省、湖北省等地由于水文地质的原因,地下水的水质物理性状较差(发红或黄色)。
(5)我国局部地区还存在季节性的缺水和水源保证率低等各种问题为9558万人。
三、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饮水工程的建设和供水量的标准较低,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的发展要求,而水质不达标准的恶劣情况却十分普遍。
1991年我国制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饮用水指标从35项减少为20项,而指标值却放宽为三级。其中,一级饮用水指标值与国际标准一致,而二、三级指标值中除毒理学指标,其他各项指标都存在放宽现象。
农村饮水的处理设施大多比较简陋。农村水源中的深井水和泉水通常都很少经过处理,几乎都是直接供水到户。地表水源有些会在水源点投放药物消毒等,做简易处理。我国农村饮水工程具有工程规模较小、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导致维护、管理和经营的难度较大。
四、我国农村饮用水问题的解决办法
1.加强领导和责任分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控制,首先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任务层层分解,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各项任务。监督有关部门职能管理,在密切配合的同时,加大力度,共同努力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级发改部门和工商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写、报批、项目审核、计划执行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商、卫生多部门负责编写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初步设计计划,组织并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实际管理。卫生部门应负责急需解决的地区氟病、砷病、血吸虫病的病区范围和饮用水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检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环境监督。
2.组织好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要把工作抓好、做实的难度很大,在中央宏观规划的指导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由地方各级政府在确定的任务目标、建设的规模与标准等规范下,编写细化辖区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分步的实施计划,制定出管理办法,培训技术管理人才,组织好设计力量,培养典型和示范,用点带面,逐步推广,加强监检力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实施方案要尽量选择水质良好、净化难度较低、方便卫生防护的水源,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在工程的选型上,要根据水源地、需求、地形地貌、居民分布等条件,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方案;建设集中式的供水工程,建好管网延伸和水厂等;当条件不具备,可使用分散式供水。如制水成本过高,可采取分质供水,首先保证饮水和做饭的生活需要。
3.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机遇期,虽在大力倡导水污染的防治,但实际的污染负荷要降低很难。我国农村3亿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中,饮用水源地被严重污染的人口约为1亿,因此要搞好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工程建设,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污染防治问题,贯彻在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选址和建设,涵盖运行管理的全部过程,务必保证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保证工程能够发挥长远效益。
应依法严格实施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合理地确定保护区,并严格禁止涵养林和保护设施的破坏行为,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的安全防护、生态保养和水源地涵养等重要工程建设。应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加速清洁生产。定期检查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查出的问题大力整治并挂牌督办。对于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应责令其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于排污超标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做到达标排放或搬迁。应积极开展农业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户合理的施用化肥和农药,严禁施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同时推广水产的生态养殖,并推进畜禽类粪便和秸秆的资源化有效利用。
4.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采用集中、分质、分散的供水方式以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措施,要重点解决较严重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在切实做好前期准备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建设的程序实施工程。应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5.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应建立针对项目建设期的监督制度和运行期的评估制度。建设期中,有关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巡回监督,并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是否达到要求、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行期中,主要评估工程的管理情况和实际用户的满意程度。农村饮水安全的项目必须实行中期的管估和后期的评估制度。
6.应加强饮用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饮用水的水源、水厂以及用水点的监测工作,对取、制、供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控饮用水的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等状况,做好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则应建立起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好取样、检测以及化验制度。水厂应采取必须的消毒和净化,以保证水质达标。
以较大规模的供水站为基础,在各区域设立好监测点,为小型供水站提供全面的水质检测服务。强化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并完善农村饮水的安全监督体系以及卫生宣传教育。
7.做好典型示范建设
结合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建设二到五个类型不同的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地区,加强示范地区的指导。
示范地区应将农村饮水的安全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有机结合,在饮用水安全的发展方法、技术线路、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多方面创造有效经验,树立标杆和样板,以辐射的方式带动类似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建设和管理。
五、结语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5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规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卫生、环保、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体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
前款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三)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安全;
(四)及时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六)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不得改变农村饮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造非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禁止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取用塘库、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按规定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毁坏和移动。
第十五条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07)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的取水,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设施由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二)进户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一条新增用水户应当向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用水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散式村级饮用水供水实行“以水养水”的原则,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用水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提倡节约用水,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单独建帐,对水价、供水量、水费收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生活饮用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6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安排,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报告“十二五”以来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一、主要工作情况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多年来,全省上下坚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实施“811”生态环保专项行动、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以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根本保障,制定规划方案,加强水源建设,强化污染防治,提升应急水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取得积极成效。2011年以来,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着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建设。全省上下依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保障需求,以重点工程实施为主线,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建设,提高饮用水供水能力。
一是实施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这一工程从2005年就开始实施,工程概算总投资248亿元,建成后新增总库容12.5亿立方米,新增年供水能力25亿立方米。到去年底,已累计完成投资153亿元,新增库容6.8亿立方米,新增年可供水量19.5亿立方米,目前工程总体进展顺利。“十二五”以来,围绕“四大建设”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省政府又编制实施了《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按照这一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续建9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总投资91.8亿元,将新建33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总投资达518亿元。
二是抓紧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和水厂升级改造。湖州市老虎潭水库、嘉兴市石臼漾水厂备用水源项目已建成投运,杭州闲林水库、海盐千亩荡、桐乡革新水库等备用水源项目正在建设。从11个设区市来看,除衢州、台州之外,其他9个设区市的市本级都具备了双水源;湖州、嘉兴、绍兴、舟山4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城市也具备了两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积极开展水厂升级改造,逐步推进水厂深度处理,到2012年,全省城市供水能力总计1875万立方米/日,用水人口2332万人,管网长度5.71万公里,比2005年分别增长25.2%、40.6%和74.1%。
三是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到去年底,全省已完成投资132亿元,建成农民饮用水工程31333处,解决了1860多万农村居民和62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
四是积极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完成了全省718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基础环境调查,各地制定了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创建计划,按照创建标准,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消除主要风险隐患。推进创建范围由城市向乡镇扩展。至去年底,全省累计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40个,受益人口达3400多万。
(二)着力推进水环境整治。全省上下一直把水环境整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从2011开始,省政府开展了清洁水源行动,并把它作为“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的11个专项行动之一,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特别是今年以来,夏宝龙书记明确提出“治污必先治水”、“要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全省水环境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以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为重点,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制革六大行业整治是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从2011年开始,省政府全面部署开展了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到目前,铅蓄电池和电镀行业整治已基本完成,造纸、化工、制革、印染四大行业整治也已全面启动,今年计划基本完成制革行业的整治。与此同时,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在全国率先印发了《浙江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通过狠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削减。
二是以“四边三化”和“双清”行动为重点,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在深入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工程的基础上,从去年开始,省委省政府相继部署开展了“四边三化”和“双清”行动。“四边三化”行动开展一年来,全省国省道公路沿线共清理垃圾点6805处;铁路沿线共整治环境卫生脏乱点272个;共完成清水河道建设2900公里,新增河道保洁3000余公里;开展“四边”区域矿山治理34家。今年“双清”行动开展三个多月来,全省共清理河面废弃漂浮物、河岸垃圾50多万吨,清除河道障碍物3.7万处,打捞并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8.8万多头(羽、只)。与此同时,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种植业养殖业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62.5%,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93%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6%,全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3177.5万亩次,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1000万亩次。
三是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在2007年实现县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全省建成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108座,污水处理能力达814万吨/日,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6.2%;全省85.3%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为42.7%。与此同时,大力推进污泥和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到去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污泥处理设施59座,全年累计处理污泥349万吨,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72.7%;全省实际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全年累计处理垃圾1312万吨,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7.8%。
四是以生态工程建设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平原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绿色矿山创建和水库水生态修复等一系列工程,去年全省完成清水河道建设共计2500公里,新增平原绿化面积45.76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累计4018.8万亩,建成绿色矿山累计210家。开展供水水库水源保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工程性措施进行水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目前保障全省70%居民的850座供水水库水质总体良好。
(三)着力强化饮用水保护监测能力建设。近些年,全省上下不断加大饮用水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加大监测力度,水源地监测逐步走向自动化网络化模式,城乡供水监测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投资2.12亿元建成了81个县级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与省数据平网,基本实现水质监测和预警自动化。为进一步加快藻类监测预警体系建设,7个设区市建立了藻类生物生态监测实验室。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和通报制度,实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每月定期监测28项常规指标,每季度再加测33项特定指标;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
二是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2012年,出台了《浙江省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细则》,从水厂工艺要求、水质指标和限值、检测频率和合格率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了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力度。通过对部分城市的供水水质抽查表明,我省城市供水水质新国标的限期达标率全国领先。
三是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管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示范县建设,把农村水源地保护作为示范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环境危害因素监测,2011以来,采集了我省农村垃圾、污水、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20多万个监测数据,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推动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四)着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力度。紧紧围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是排查清理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2011年,省政府召开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为期2年的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至2013年6月底,全省共排查梳理安全隐患638处,完成整改566处,其他72处安全隐患都已制定了整改计划。
二是将饮用水源保护纳入专项检点。自2003年以来,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连续11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每年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专项行动的检点,2012年共检查湖库型水源地376个;2013年又部署开展了对285个河流型水源地的检查。与此同时,对持有卫生许可证的459家饮用水供水单位和1238个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促进了水质安全卫生水平逐年提高。
三是注重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各地建立和完善了环保、公安、消防应急联动机制,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在饮用水源附近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设置隔离设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辆翻入、事故残液流入饮用水源地。为提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去年,举行了全省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演习,努力提高了应对和处置水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确定杭州、金华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示范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应急管理体系。
(五)着力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支撑保障。“十二五”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法规政策保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重点推行了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新型环境准入等制度。目前,已全面实施省对所有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2011年—2012年省财政共安排转移支付资金30亿元;宁波、温州、绍兴等地也积极探索了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新型生态补偿机制。到2012年底,11个设区市和60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8794笔,总金额16.73亿元。建立“三位一体”、“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把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为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准入把关。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2.2亿元。每年安排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水、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2810万元。2011年—2013年共安排7774万元用于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工程建设。为加强新安江流域源头的水环境保护,2012年起,省政府落实1亿元专项补偿资金计划,同时成功争取千岛湖列入中央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7200万元。2013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各类生态环保资金68.2亿元,支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提出“专项倾斜、以奖促治”的财政政策,支持浦江县开展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生态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到工作挂钩。全面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水质改善明显的市县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水质恶化明显的市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考核不合格地区采取环保、水利项目区域限批措施,真正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
经过这些年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饮用水水源供水能力明显提升,饮用水水源监管力度逐年加大,饮用水水源安全基本得到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基本保持稳定。2012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6.7%,11个设区市的31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2.7%。2013年1—6月,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69.2%,较2010年同期提高了6.3个百分点。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66.5%,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4.5%,分别较2010年同期提高3.6个百分点和下降5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仍然不容乐观。2012年,9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中,有13个存在水质超标现象,主要超标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等。全省湖库水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大部分为中营养,占评价总数的81.8%,富营养化程度在缓慢加重,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改善不明显。部分城市的供水配套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老化、陈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出水水质。乡镇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条件简陋,运行管理薄弱,存在供水安全隐患。
(二)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污染隐患仍然突出。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仍遗留非法污染点源,仍存在居住人口,仍有较大面积的耕地、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和网箱养鱼、农家乐等。部分饮用水水源如钱塘江流域、苕溪流域上游及周边还布局了规模不等的工业开发区,且不少沿江沿河或在上游地区分布着众多危化品企业,隐患较大。据统计,目前杭州、嘉兴、宁波、湖州等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有100家左右违法企业或设施。同时,危化品运输流动风险已日益成为饮用水安全的重点隐患,如2011年杭新景高速上发生的苯酚泄漏污染新安江事件,造成55万居民用水受影响。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难度仍然较大。一些跨区域、跨流域引调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的征地拆迁,由于涉及面广,群众利益诉求多,协调难度大。一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矛盾突出。一些线性工程难以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开发的矛盾仍然存在。各地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站点覆盖率低、监测指标偏少、监测频次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等监测能力不足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饮用水水源预警应急手段和方法还比较单一,应对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仍需加强。
(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相对于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制水标准、管理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多数市县尚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已经划定保护范围的,监督实施难度也较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检测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众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尚未掌握。保护工作还存在职能不匹配、管理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下一步,省政府将认真对照省人大常委会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这次会议的审议意见,继续深入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把我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饮水保护工程建设。继续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新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水源地规划,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和安全度。加快规划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所有城市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安全的调查与评估,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水源安全及建设情况。全面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到201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
(二)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深入实施清洁水源行动,统筹推进流域、四大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确保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深化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任务。针对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的特征,做好“一源一策”的水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加强湖库型水源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整治沿江沿河尤其是饮用水水源上游和周边的重污染行业。加快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到2015年,实现镇镇有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县级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6000公里以上。继续深入开展“四边三化”、“双清”和“三改一拆”行动,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努力缩小城乡饮用水状况差距,实现供水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全面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依法制订水源保护行政措施,结合乡规民约,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快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推动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提升工程。继续以卫生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等为载体,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庄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村环境和卫生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规范村级小型水站的净化、消毒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饮水卫生知识,增强农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意识。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监管。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各项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到今年底,全面完成剩余的72处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和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的违法建设项目。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不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水质安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有关污染源、风险源的信息数据库,加强监控。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点源、面源和流动源污染控制,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队伍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高水污染突发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满足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需要。
(六)继续创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行“河长制”治理模式,加大工业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倒逼企业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坚定不移推进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要求和实际出发,抓紧修编《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力度,研究探索新型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调动主要水系源头地区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积极性。深入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奖惩兑现及时有力。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研究制订我省水资源费改革和调整方案,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研究和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各项制度和措施,研究解决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及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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